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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期所就修订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》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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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1-24 07:00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上海期货交易所拟对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》进行修订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修订主要内容如下:

一是参与主体方面,增加“境外特殊参与者、境外中介机构、境外客户”,明确其作为市场参与主体,可以参与镍期货交易。在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》第二条中,增加境外特殊参与者、境外中介机构、境外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。

二是持仓退出方面,增加镍期货移仓情形,明确申请移仓主体、移仓程序以及移仓内容。在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》中增加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移仓规定。首先,第十三条明确移仓主体为“符合条件的移出方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移仓给符合条件的移入方。移出方、移入方可以为客户、非期货公司会员、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。”其次,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移仓程序为“移仓申请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。移出方提出移仓申请,经移入方确认后,提交至交易所。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客户时,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。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时,通过其委托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。移出方或移入方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时,自行办理移仓申请”“交易所收到移仓申请后,审核移入方、移出方资格,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,当日办理移仓”。再次,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移仓内容为“移仓内容仅包括持仓。”最后,规定“移仓业务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。”

三是风控制度方面,增加境外参与者在持仓限额、持仓整倍数、强制减仓上的具体规定。在《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》第三十一条中增加“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”,规定境外参与者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;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“交易者”类型中增加“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”,明确境外参与者进入交割月后适用持仓整倍数规定和强制减仓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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